资料整理者: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考试网
整理日期:200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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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概念
它是指加工贸易合同在主管海关登记备案时,经营单位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加工贸易合同的文件,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待海关核销合同后,由中国银行核销保证金台账的一种保税业务制度。
从1999年6月1日开始,海关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年加工实绩和遵守国家法律的状况,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国家对加工产品分为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A类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B类企业和C类企业均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对C类企业、加工生产限制类产品的B类企业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并生产限制类产品的企业,海关通过银行保证金台账对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产品出口后予以退还。D类企业是发生过走私行为的企业,不得从事加工贸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从事加工贸易的,由海关按进口料件的税款金额征收保证金。
(二)保证金台账的概念
它是指银行根据海关核准的加工贸易备案进口料件金额建立的台账记录。
(三)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基本运作程序
1.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在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应根据加工产品的类别(如限制、允许)上报相应级别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2.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加工贸易合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经营单位须在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主管海关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交经营单位向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对C类企业和从事加工生产限制类产品的企业,海关核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作为保证金,由企业在办理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时存入海关指定账户。
3.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
经营单位持主管海关签发的《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所在地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账。中国银行审核后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设立保证金台账或按海关规定收取保证金,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书》和保证金收存凭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主管海关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主管海关核发登记手册
主管海关根据中国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或保证金收存凭证及其他有关单证,向经营单位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主管海关核销合同
经营单位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加工贸易合同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出口后,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经海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以及退还保证金通知单,交由经营单位到银行办理台账销账手续。
6.台账销账
经营单位持主管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向原设立台账的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的销账手续,领取应该退还的保证金及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海关与中国银行按月对保证金台账的设立、核销情况进行对账。
(四)保证金台账的分类运作
1.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1)海关驻厂监管或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保税工厂,或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或年加工出口额在3
000万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出口额1 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以及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按《企业分类计算机管理程序》,对上述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企业,该系统设定的系统代码为AA(对上述企业亦称作为AA类企业)。AA类企业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2)对金额在10 000美元及以下的加工贸易合同,如由A类或B类企业经营,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3)对出口企业为履行出口产品合同,由外商免费或有价提供用于出口产品的辅助材料,在规定的辅料品种范围内,且每批合同进口辅料金额在10
000美元以下(含10 000美元),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2.保证金台账的空转
所谓保证金台账的“空转”是指加工企业为开展加工贸易在指定的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但并不向银行交付保证金的台账运作方式。
(1)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定为A类的企业,除前述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定管理的几种情况外,加工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均适用保证金台账“空转”的运作方式;
(2)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定为B类的企业,加工非限制类商品的,可适用保证金台账的“空转”运作方式。
3.保证金台账的实转
所谓保证金台账的“实转”是指企业在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后,将保证金存于海关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指定账户,企业在加工产品出口并办理核销手续后,银
行退还保证金及其相当活期存款的利息的台账运作方式。
(1)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为B类的企业,加工限制类商品,应以“实转”
方式运作。
(2)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为C类的企业,无论加工限制类还是允许类的商品,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均应以“实转”方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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