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整理者: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考试网
整理日期:2003-10-02
未经同意严禁转贴,知识产权不得侵犯
三、保税加工货物的通关规则
(一)税收管理
1.全额保税
所谓全额保税是指进口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在合同备案的数额内进口,可先予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耗用的料件予以免税(核销),不出口部分按一般进口货物规定缴纳税款和缓税利息。
按现行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适用全额保税的税收征管措施:
A.加工装配合同备案数额内的进口料件;
B.进料加工对口合同备案数额内的进口料件;
C.在出口合同中订明由外商提供部分料件条款的进料加工合同备案数额内的进口料件;
D.经海关批准建立的保税工厂;
E.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料件。
2.定额保税
所谓定额保税是指对不具备上述全额保税条件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对列入该表中的商品在进口时按照95%作为出口部分保税,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征税;对未列入该表中的商品在进口时按照85%作为出口部分保税,1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征税。如实际不出口部分小于已纳税比例的,海关核定后在已征税幅度内退税;如实际不出口部分大于已征税比例的,应照章补税。
3.按出口加工增值征税(比照保税加工管理)
所谓按出口加工增值征税是指经批准对外开展出料加工业务合同备案数额内的出口料件保税,加工后成品复进口时,海关对其加工增值部分征税。即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料件或相同、类似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征税,如难以确定,则可参考支付境外的加工费、运费、保险费等予以估价征税。
(二)监管规则
1.事先备案的规则
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通关必须在货物尚未进出口前事先凭进出口合同等有效证件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并需要得到海关核准。事先备案的规则同时适用于料件进出口的申报,即必须持有加工贸易备案后获取的《登记手册》,海关才能接受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报关。
2.监管时间的规则:
保税加工通关制度中对监管时间上的限制如下:
A.加工返销(或复出进口)的期限
根据现行规定,进口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或复出口);出口加工贸易的出口料件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加工成品复运进口。
B.加工结束后向海关报核的期限
加工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1个月内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三)异地或结转加工
1.异地加工
所谓“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但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
经营单位开展上述业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必须鉴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并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加工能力状况》,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贸易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2.结转加工
所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料件不得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出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
未经同意严禁转贴,知识产权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