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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八章[第五部分]

资料整理者:中国对外经济贸易考试网 整理日期:2003-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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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一)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分类及验放限量

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划分为3类,并对每一类物品的进出境规定了具体的限量管理标准:

第一类物品为一般生活用品。主要是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海关主要是根据“自用、合理数量”的规则免税验放。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1件。

第二类物品为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因其属国家高税专卖品,故海关对其有较严格的限制: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为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因其价值较高,海关严格按其限值验放: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日起算至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报关程序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基本报关程序为:选择红绿双通道、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查验、缴纳关税。

1.红绿双通道的选择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按“双通道制”通关。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选择。

“申报”或“无申报”通道的划分是以有无须办进出境验放手续为标准。凡旅客携带有规定应税或须登记复带出(进)境的物品,或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的,或者列入国家进出境禁、限范围的,以及其他不适于选择“无申报”通道(绿色通道)的旅客,均必须选择走“申报”通道(红色通道)。凡旅客携带进出境的物品没有超出海关规定免税限量的,且无违反国家进出境禁限规定的,可以选择走“无申报”通道(绿色通道)。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红色通道)通关。

2.向海关申报

(1)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

A.携带须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B.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1件范围者;

C.携带人民币现钞6 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D.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 000美元以上者;

E.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 000美元以上者;

F.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G.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2)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

A.携带须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B.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C.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D.携带人民币现钞6 000元以上者;

E.携带文物者;

F.携带货物、货样者;

G.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3)申报的主要单证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申报时向海关呈验的主要单证有:

A.申报单(证),包括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港澳同胞回乡证(磁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免税物品登记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本、集体申报单等。

B.身份证件,包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同时又是申报单证)、国际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

3.接受海关查验

除享受免验待遇的人员外,进出境人员的行李物品都需进行查验。

(1)行李简单、申报清楚的,可采用抽查方法或不开箱查验,口头询问放行。

(2)存在可疑迹象或有走私嫌疑的,则进行重点查验,必要时还可搜身。

4.缴纳关税

海关对个人行李物品的征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1996年8月1日对该办法中的进口税率表、税则归类表、完税价格表作了一些调整。除规定免税限量的以外,个人进境物品均需征收进口关税。

新的《税率表》分为四个税号,税率分为四级:10%、30%、80%、100%。2001年进一步调整为30%、50%、70%。

个人进口物品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征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个人进口物品的完税价格按CIF价或国内市场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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