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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九章[第十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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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2004/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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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严禁转贴,知识产权不得侵犯
四、报检时限和地点的规定 1.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2.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3.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4.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入境前15天报检。 5.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6.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7.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验或申报。 8.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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